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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数字经济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7 10:21:33      点击次数: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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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数字经济促进会章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青岛数字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SHUZIJINGJICUJINHUI , 缩写:QDSZJJ。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青岛市内从事数字经济生产、销售、流通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以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服务体系为宗旨。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商联,社团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200号,邮政编码:266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数字经济调研、统计、信息收集;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数字经济产品的技术标准。
  (三)组织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调查申请;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数字经济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
  (六)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数字经济秩序和数字经济行业整体利益;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数字经济情况,提出涉及数字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销售、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  
   (二)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程序与理事相同。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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