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突发病人,到底“救不救”?改变房屋功能,属于合法权利还是违法行为?商用英烈名号,法院如何判决?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健康权纠纷、房屋纠纷、英烈名誉维护等诸多内容。
施救路人却被起诉——司法保护危急时刻善意施助
遇到需要紧急施救的人,你会如何选择?
2017年9月,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购买硝酸甘油,服下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抢救。齐某某恢复意识后,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此后,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千余元。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用的硝酸甘油药物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实施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施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危急时刻社会公众互帮互助的行为,不应成为拷问人心的“选择题”。本案判决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观导向,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擅自变更房屋功能——“损人利己”,必须恢复原状
自家厨房楼上,竟是邻居家的卫生间?我的房屋究竟谁做主?
在黄某等人诉刘某恢复原状纠纷案中,原告黄某等人与被告刘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刘某可挑选一套商品房抵扣工程款。此后,刘某在案涉房屋装修过程中,将厨房改为卫生间,导致案涉房屋的卫生间正对楼下商品房的厨房。后因工程价款问题,案涉房屋未能过户到刘某名下,且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让楼下业主产生不适心理。原告黄某以影响案涉房屋再次售卖为由,向刘某提出恢复原状之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可对房屋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行合理优化和改进。但业主亦应承担相应义务,包括不得实施违法改建、扩建,改变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以及违反当地生活习惯和风俗等不当损毁和不当使用行为。据此,判决刘某将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在相邻建筑改造过程中,权利人利用不动产实现利益是法律给予个人的自由度,但案中这种“损人利己”的装修方式有违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合理判决,既保障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维护社会基本单元友好关系,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邻里美德。
英烈名号用于商业用途——承担责任并向社会致歉
以英烈名号进行“圈钱”“吸粉”,遇到这种行为,我们要坚决抵制。
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并发布有“雷锋社群”“雷锋资源”等字样的宣传海报和文章。
该公司以“雷锋社群”的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等商业活动,还以“雷锋社群会费”“雷锋社群推广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30多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利用英烈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曲解雷锋精神、侵害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英烈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严格遵守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全面保护,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现实中,我们更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英烈名誉,以法治之力更好捍卫英烈荣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以案释法,以法明德。人民法院依法合理裁判,通过法治力量引导精神价值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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