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开展商标专利代理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市场监管总局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制售假冒“壳牌”等品牌机油案
2022年6月14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西堤头镇芦新河村一库房存储涉嫌假冒机油。经过一段时间摸排蹲守,6月21日晚,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卸货时突击检查,当场查扣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的机油1403桶,共计4448升。根据现场检查获取的上游窝点线索,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人员连夜奔赴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举捣毁当事人灌装假冒机油窝点,现场查获用于制售假冒机油的灌装机和大量原料机油,查扣假冒壳牌、嘉实多、美孚等品牌机油的包装桶及包装箱9212件、机油成品205桶。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自2022年4月开始在武清区昆泰高新自行车交易中心房屋内擅自制作、销售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等品牌的机油,并将尚未销售的机油存放于西堤头镇芦新河村库房内,涉案金额34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是一起侵犯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制售假冒商品的窝点极为隐蔽,而且与存放仓库分别位于不同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发挥部门协作优势,通过摸排蹲点、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追根溯源,精准锁定窝点位置,打出兼具力度和速度的“组合拳”,高效查处违法行为,严防假冒商品流入市场,维护了油品市场秩序。
二、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查处跨省生产销售假冒“3M”标志防疫物资案
2022年4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对龙港市两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带有“3M”标志的防护服、口罩等防疫物资4920件,经辨认为假冒商品。
经查,涉案商品由辽宁圣奥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给杭州冠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龙鑫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北京两公司中标防疫物资采购项目后将上述产品销售到龙港地区,货值金额160万余元。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调查。6月22日,专案组赴江苏省无锡市对上游生产企业江阴海洁服饰有限公司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3M”标志的防护服,当场查获假冒防护服9000余件及大量标签、说明书等。专案组根据关联线索,共捣毁浙江、江苏、广东、河南等地的生产、销售窝点6个,对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获假冒“3M”注册商标的防疫物资9.3万余件,各类合格证、标签等标识60万余个,涉案金额1500万余元。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当中。
生产销售假冒防疫物资,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追根溯源,协同查办关联案件,从终端到源头全链条式打击跨省制售假冒防疫物资违法行为,行动迅速、处置有力,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
三、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好车优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阿里汽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8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转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六安好车优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广告牌突出使用“阿里2手车六安智慧城”等标志。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阿里汽车”等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为推广二手车租赁市场业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阿里2手车六安智慧城”标志,用于招商及宣传,并与客户签订含“六安阿里二手车”等文字内容的商铺经营租赁合同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服务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在相同或近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合作等关系,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对于服务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四、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源市抖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抖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2日,河南省济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济源抖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所在的奥龙家电城大门上方有跨街版面显示“济源抖音传媒”字样,护墙外版面显示“济源抖音传媒”字样,当事人橱窗及玻璃门上显示“ 济源抖音传媒”字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7日起,未经“抖音”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公司名称、门面招牌及抖音账号上突出使用“抖音”字样及“”标志。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开展直播带货业务,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济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和混淆行为,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5000元。
本案是一起“店招”侵权案件。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公司名称及经营场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攀附知名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誉,也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执法机关准确适用不同法律,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定性查处,有利于规范直播带货市场秩序。
五、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邱某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案
2022年3月3日,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襄阳某商行从湖南衡阳一制假窝点采购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糖果,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分11批次从湖南衡阳一制假窝点购进“阿尔卑斯”糖果并销售。经辨认,涉案“阿尔卑斯”糖果为假冒商品。当事人共购进硬糖380件、棒棒糖20件,货值金额4.6万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无进货合同、清单、票据,且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襄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案件线索由公安机关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从制假窝点到销售终端的违法者均受到惩罚,既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孔某某生产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案
2022年1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小区内一家庭作坊在某平台上以星巴克咖啡代购店的名义销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涪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加工咖啡用的条码打印机、制冰机、研磨机、破壁机等设备,以及咖啡豆、调味糖浆、纯牛奶等原料,标有“星巴克”标志图案的外卖包装袋、纸杯若干。
经查,自2022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获得星巴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接单制售假冒“星巴克”咖啡。消费者在当事人的星巴克咖啡代购店下单后,当事人即按订单需求制作假冒的“星巴克”咖啡,然后通过闪送、快送等方式送达。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接单729单,涉案货值金额4.3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涉案商品、罚没款合计104万余元。
本案中,当事人将经营场所设在居民小区内,在团购平台上以星巴克咖啡代购店的名义销售假冒咖啡,手段隐蔽,主观故意明显。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集中优势力量严查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祁某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一仓库内堆放涉嫌商标侵权的酒类产品,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8月,当事人提供基酒及酒瓶酒盒等包装材料,委托某生产企业代加工“窖藏酒”,共计1267箱(6瓶/箱)。该“窖藏酒”所用酒瓶与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立体商标“”极为相似。“”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经过商标注册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窖藏酒”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形状和图案,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窖藏酒”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69万元。
该案是一起保护立体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立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相关规定,不少企业开始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以获得差异化的品牌竞争力。由于立体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其侵权判断较普通商标更为复杂。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立体商标整体比对和要部特征比对,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了企业的立体商标。
八、湖南省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澧县新安镇丽平金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1日,湖南省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临澧县新安镇丽平金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面广告、首饰盒、首饰袋上使用“”标识,首饰柜台摆放的珠宝黄金首饰的吊牌上印有“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系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 系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当事人作为经营同类业务20余年的经销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经营场所使用“”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临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仅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案案情复杂,经历了听证、诉讼、上诉、延期办理等程序,最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力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一涵佳照明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案
2022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一涵佳照明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的广告牌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在高淳区淳溪街道某市场从事雷士照明灯具经营,并在门头广告牌处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更换一楼商场入口处的广告牌,并在广告牌上标注“nvc® 雷士照明 中国驰名商标 照明行业冠军品牌”字样。上述广告牌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广告公司印刷制作。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擅自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存在广告违法行为。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需要对法律事实的认定,而非荣誉称号,不能用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案件的查处有利于引导经营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制度,促使商标注册人依靠产品、服务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竞争力。
十、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承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2年6月7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上海承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老字号名称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老品牌、老字号的历史挖掘和品牌孵化工作,自2019年10月起陆续提请注册老品牌商标。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提起申请注册老品牌商标264件,获得注册116件,被驳回148件。上述老品牌商标与当事人主营业务并无关联,且至案发当事人仅孵化5个老品牌商标,对于其他老品牌商标,当事人并未用于经营活动,均处于囤积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属于超出合理范围过度储备商标,客观上不当占用大量商标和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本案的查处,既打击了商标囤积行为,也规范了对老品牌商标资源的有序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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