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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饲养“异宠” 猎奇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23-08-21 15:43:14      点击次数:365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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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进行非法买卖的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许多“异宠”即使属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后代,仍然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若平台明知交易物品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继续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广告宣传,平台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运输“异宠”要注意运输方式、明确运输对象,做好申报检疫等工作。

◆“异宠”不可随意放生或弃养,若不慎购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近年来,宠物饲养愈发普及,除了以猫狗为代表的传统宠物外,蛇、蜥蜴、壁虎,甚至狐狸、羊驼、蜜袋鼯等“异宠”也备受青睐。然而,“异宠”交易市场中乱象频发,甚至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非法买卖。

今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首次将“异宠”写入其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购买哪些“异宠”可能会触犯法律红线?“异宠”运输和放生要注意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检察官及律师。

买卖“异宠”可能触犯法律

“这几年我国‘异宠’交易规模越来越大,种类也越来越多。很多买卖‘异宠’的人对这些‘异宠’有一定了解,甚至一些卖家会在销售时打上‘牢底坐穿’的猎奇噱头。此类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进行非法买卖的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郑佳俊告诉记者。

那么,如何辨别“异宠”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焦艳鹏表示,可以参照2021年2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包括“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附录也是实践中判断‘异宠’是否为保护动物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郑佳俊补充说。

记者了解到,市场上许多“异宠”是由人工驯养繁殖而来,并非从野外直接捕获,交易此类“异宠”是否安全?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振棨提醒,许多“异宠”即使属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后代,仍然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焦艳鹏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交易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情节。

孙振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驱使下,打着“异宠”的幌子实施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了“捕捞/捕猎—收购—贩卖”的产业链条,甚至催生出专门的货源信息中介、货源经销商。那么,为“异宠”交易提供有偿交易渠道及广告宣传的线上线下平台或市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佳俊认为,平台应当尽到监管和信息审核义务,若平台明知交易物品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继续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广告宣传,平台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也有一些售卖保护动物的商家会在发布的信息中称其销售的为普通宠物,以此逃避平台审查。对于此类交易信息,一方面,平台可以通过后台数据查看商家是否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若收到司法机关提出的违法交易整改建议,平台应第一时间对涉案交易信息进行下架,未及时反馈的,可能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运输“异宠”需谨慎

记者从一些“异宠”爱好者处了解到,许多“异宠”的交易都在线上进行,买家会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上建立的交流群获取“异宠”交易信息,也可以在电商平台上寻找卖家。由于线上交易的双方可能并非同城,“异宠”交易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异地运输的问题。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活的动物。

除了寄递,采用其他运输方式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都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明知他人进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还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说。由于动物在运输途中存在死亡风险,焦艳鹏表示,若因运输行为导致珍贵动物死亡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若珍贵动物是走私而来,且在走私运输过程中死亡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的加重情形。

对于进口的外来“异宠”,孙振棨认为应更加审慎对待。“买卖外来‘异宠’不仅可能破坏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资源,也可能引发生物安全问题,破坏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引起动物源性传染病的传播。因此,对买卖外来的‘异宠’,必须采取严格的进出口管制措施。”

焦艳鹏也指出,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行为人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购买“异宠”,境外人员邮寄给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的,则该行为同时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罪,应择一重罪惩处。

“走私珍贵动物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可由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孙振棨补充说。

那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确有运输“异宠”的需要,卖家及消费者应如何做?一名销售蜥蜴的卖家告诉记者,目前存在许多运送宠物的合法渠道,“一些专门运送宠物的托运平台或者宠物专车可以实现异地运输宠物,而同城运输则可采取买家上门自取或者同城闪送的方式。”

焦艳鹏提醒,运输“异宠”应注意如下几点:交付运输时,应提供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饲养人应具备人工繁育许可证;运输动物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附上检疫标志,并应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等动物防疫工作,若发现动物染疫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不可随意放生或弃养“异宠”

由于“异宠”饲养难度大,一些消费者在购入“异宠”后会选择将其放生或弃养,这种做法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如果逃跑或弃养的外来‘异宠’环境适应能力强,繁殖力高,不仅会影响本地物种的生态平衡,甚至有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生态破坏,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生物安全法第8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罚款。”印波说。

“异宠”不能随意弃养,而放生外来物种和具有较强攻击性甚至携带致命毒素的“异宠”更要严格管控。孙振棨指出,将从境外引进的物种随意放生或丢弃,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若被遗弃的动物在遗弃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不慎购买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应如何妥善处理?焦艳鹏表示:“若不慎购买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应及时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若饲养者明知其购买的‘异宠’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仍继续饲养的,则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罪。”

如果确有放生需要,焦艳鹏表示,应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若野生动物是从境外引进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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